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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争父》关于孝的八点要求 你能做到么?

2016-07-05 CETV

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有了孝,不但可以治天下、守宗庙、保爵位、“教民亲爱”,孝道还是“仁之本”。人人执行孝,便可防止犯上作乱。


CETV7月5日  19:30 

 

《五子争父》

徐克广是退休干部,现在已经八十多岁高龄。自从2013年3月起,老人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大腿因为一次意外摔伤后卧床不起,生活也不能自理,现在已经无法分清亲人。从此以后,徐克广一直由次子徐亚斌和三个女儿照顾起居,和徐亚斌生活在一起,今年春节的时候老人的长子徐亚飞从徐亚斌家将徐克广接到自己的家里过春节,并答应春节之后马上送回徐亚斌家里,但是,春节过后,徐亚飞并没有按照原先的约定把徐克广送回到徐亚斌家里。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兄妹4人前往徐亚飞家探望徐克广老人却遭到了徐亚飞的无情拒绝。

一怒之下,姐弟4人把徐亚飞起诉到法院,要求徐亚飞不得阻止姐弟4人探视、照顾父亲的权利。在法庭上,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并带领原被告双方到老人所住的被告徐亚飞的家里探望老人、了解情况。

老人在被告徐亚飞的家里被照顾得很好。但是,由于老人的意识不清,很难回答法官及其子女们的提问,由于原被告双方态度都很强硬,调解多次无果,最终法庭开进了被告的社区,那么最终徐克广的赡养权判给了谁呢?

1养亲



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父母,这是自然规律。父母对子女不但要花费大量财力,还要付出很大的精力。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法用任何尺度来计算的,因此子女对父母理应尽孝。尤其是父母老了,已经不能给社会创造财富,甚至不能自立生存时,子女对父母更应尽孝。乌鸦反哺、羊羔跪乳,是禽兽的天性,儿子孝敬父母也应是天性。所谓天性,除包括生理上的因素外,更主要是心理上、情感上的因素。一般地说,子女孝敬父母起码是一种报恩行为,其实并不止于此。从深层次说,是子女对父母爱心的一种自然表露。如果孝亲只限于报恩行为,子女只能例行公事,显然不够,应以高标准要求。《孝经》中曾子说起孝来,认为“大者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可知养亲是子女孝的最低标准。《孝经》中曾子说起孝来,认为“大者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可知养亲是子女孝的最低标准。


2关亲



对父母奉养大都指物质方面,做子女的还要时时对父母关心、爱护。平时关心其寒温,按时对父母看望、问候,对年老的父母、身体不健康的父母乃至患病垂危的父母应加意关怀、体贴。《礼记》中要求“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就是说冬天要使父母温暖,夏天要使父母凉爽,早晚探望问候。《论语》记孟武子问孝,孔子回答“父母唯其疾之忧”。听说父母生了病,做子女的心中无限担忧和挂心。子女都希望父母高寿,但随着父母年岁日高,身体越来越差,对此孔子饱含深情说出了这样的话:“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当你知道父母年岁的时候,一方面为他们高龄而高兴,一方面又因为他们高龄,逐渐接近死亡而担忧。父母生了病,子女要亲尝汤药,找最好的医生诊治。“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医不三世,不服其药。”年老的父母,总希望子女守在自己身边,便有“父母在,不远游”的说法。


3敬亲



子女对父母不但要奉养,要关心,更应对父母尊敬。因为人是有感情的,一个人不但有衣、食、住、行等生活上的需要,他们生在社会上,需要在社会上占有一定地位,即受到人们的尊敬。有一次,子游向孔子问孝时,孔子对他作了一番生动地回答:“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对家内的动物要养,对父母也要养。如果对父母只养不敬,那又和养动物有何不同呢?看来诙谐的一段话,道理何等深刻!在这一点上,曾子说得更加明确,他说“孝子有三,大孝尊亲”。当子女的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当年子夏向孔子问孝时,孔子就说过“色难”。意思是说奉养父母容易,对年迈的父母一直和颜悦色却不容易。曾子曾经说过“孝子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不仅要养老,还要“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心”是从积极方面来说,子女应主动使父母心情快乐。“不违其志”是从消极方面来防止,这一点比前者难做,因为父母的“志”(志趣、习惯、理念、爱赠)和子女不一定一致,子女为了不违其志,往往放弃自己的“志”。两者都做到,父母才能时时感到心情舒畅。子女在这方面才算是尽了孝,有的子女让父母食“嗟来之食”,固然不好,有的子女对父母只是例行公事地奉养,表情很冷淡,情感不交流,父母也感到说不出来的不满足,这也是子女未尽到孝道的表现。


4顺亲



人们常说“孝顺”父母,“孝”后加一“顺”字,顺就是顺从父母的意志。父母时时会有一些愿望和要求(有的大,有的小),做子女的应该遵循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行事,而不要在思想上及行动上与其背道而驰。民间常说不孝之子,父母“叫他向东他向西,叫他打狗他撵鸡。”就是不顺。《论语》记“孟懿子问孝”,孔子回答“无违”。孔子对于孝敬父母这一说法十分重视,乃至过了几天,弟子樊迟为他驾车出门时,主动告诉樊迟这件事。当樊迟再向孔子回问“无违”包括什么内容时,孔子回答“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意思是顺从父母的意志,主要表现为一切依礼行事。孔子还说过“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不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更进一步强调子女自己的志愿始终要和父母一致,不能轻易改变和违背。


5礼亲



能遵照父母的意愿行事是一方面,进一步要求按国家的标准行事,正是把孝纳入政治的范畴。《论语·为政》中有人问孔子为什么不从政,孔子引《书》中的话回答:“孝乎唯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然后说“是亦为政,奚其为政”。我在家孝敬父母,友于兄弟,在社会的最基层中做出榜样。就是从事政治活动,这就对孝赋予明确的政治含义。例如曾子问孔子:“如果国君死去,殡了起来,又赶上父母之丧,应该如何对待呢?”孔子回答说:可以先在家里为父母守孝。一旦国君那里有事,就要立即前去,早晚守候在国君那里。就是说:国事大于家事,国丧大于家丧,依此对待父母也是尽孝。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曾子病危中,一阵清醒时,忽然发现自己铺的席不合当时的礼制,便令儿子换过来。其子知道偶一搬动他就要送命,但曾子很严厉地用礼的标准训斥儿子,其子只好给他换了席。这一换,马上死了。古人赞扬他的死合于礼。


6谏亲



“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这是宋明以来儒学处于没落阶段,把一个孝字歪曲后变成愚孝的语言。孔子十分强调孝敬父母,遵照父母的意愿办事,但却有好事与坏事的区别,对坏事不应盲从。因为父母对一些问题往往认识不对,也不可避免地犯错误,如果子女任由父母的错误发展下去,那不是孝,而是不孝。《论语》中早就记载着孔子说“事父母几谏”的说法,发现父母有错误后,马上不停地(或多次)谏诤,使他们改正错误。当然,又有其局限性,后面是如果看见父母不同意(“见志不从”)时,应马上放弃自己的意见,恭恭敬敬地服从父母(“又敬不违”),虽然自己想不通,很忧愁,也不能怨恨他们(“劳而无怨”),孔子尽管这样说,但做起来却不一样。曾子耘瓜,误伤了瓜苗,其父操起大棍把他打得半死。曾子以为自己大孝,要孔子表扬他,孔子不但不表扬,还批评他一顿,告诉他小棍打可以挨,大棍打就应跑,如果把自己打死,不是陷父亲于不义吗?这种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做法,不是对父母盲从,是对曾子错误做法的批判。


7光亲



儒家的人生观就是一个人要积极入世,努力治世,对社会作出贡献。一个人在立言、立功、立德方面,只要做出成绩来,使可以“扬名声,显父母。”《孝经》中记“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把子女立业为父母争光、光宗耀祖,放到孝的最高水平来看待。《孝经》中记孝有三个层次,除奉养作为最低要求外,中等的要求是“弗辱”,子女不要给父母带来侮辱,一个人做了坏事,连累了父母,乃是最大的不孝。孔了说那种“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的人,凭一时气愤办了坏事,杀了人,犯了法,不但使自己得到应有的惩处,还连累了父母,正是最大的不孝。在过去,人们凡做一件大事,或下一番努力,都考虑到“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正是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历史上留下好的轨迹。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是上及祖宗、父母,下及子孙后代,对整个家族有很大影响的事情。


8延亲



在社会上,不管是动植物或人类,繁殖后代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列宁把人类生儿育女划归社会上

“永恒的范畴”,即超时代、超阶级的一种本能。人类社会正是在人们不断生长繁衍中前进、发展。西方有上帝造人说,中国有伏羲、女娲婚配造人说。历朝历代从来重视人口的增长。生儿育女、延续后代,也是做子女应承担的义务。《孟子》中举出一个生动的例子。古代帝王舜“父瞽叟顽、母嚣、弟象傲。”对他很不好,甚至要杀他,舜到了30岁,还不叫他娶妻。因为他仁德,尧看中了舜,把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嫁给了他,“舜不告而娶”,万章问老师当时孟子这是不是一个错误,孟子回答:“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舜如果告诉他父母,便不能娶,“则废人之大伦”,实际上正是对不起父母,所以不告。于是又有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赵岐注“于礼有不孝者三,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后世凡提到这段话,总是在“不娶无子”上做文章,大骂孟子重男轻女,实际上“子”即指后代(古时“女子”、“女公子”均指女孩子,亦以“子”称)。主要意思是生儿育女,延续后代。


本期法官介绍:

郭云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法官寄语:

一对老年人而言,应当注意的是,在自己头脑清楚,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应当先协商确定好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或者是对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出明确的安排,以免子女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对于子女而言,就说作为兄弟姐妹,争着赡养老人是好事,但是兄弟姐妹之间应当相互谅解和协商,不要让好事变成坏事。对社会而言,就说对于失能老人的监护,应当加大公权利的干预力度,就说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不时的去看望这失能的老人,对赡养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保障老年人能得到更好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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